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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04年2月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保证教学质量的提高。现根据广东省教育厅颁布的《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参照学校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成人教育的特点和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学籍管理办法。

 

一、         入学、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明,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过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人学两个月内,经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不算学籍;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经查证属实,即取消学籍,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过期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学生的学习档案由学院负责管理,毕业时与毕业证书一起让学生领走,并由学生自行交给所在单位,学习档案由单位开封,自行拆封无效。学生学习档案包括:1.录取通知书、2.毕业生登记表、3.在校学习成绩单、4.在校期间奖惩材料。

 

二、学制、成绩考核、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院同时实行学年制和弹性学年制。以各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基准。对于在规定的年限之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在校学习的年限,理工类可延长三至四年;文史财经艺术类可延长二至三年;延长期内每学年要按学院规定交费注册。

第六条 考试、考查课程,各专业在教学计划中应有明确规定,并在开学时由任课教师向学生宣布。跨学期的课程,属考试科目的,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成绩,属考查科目的,按一门课程记载总评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七条 考试课程学期成绩按百分制计。在评定学期成绩时,平时成绩占30%,期未成绩占70%,学期成绩60分为及格。函授班也可按平时40%,期末60%的比例评定学期成绩。

第八条 考查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考查成绩按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综合评定。

第九条 考试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允许免费参加一次补考,补考由学院统一组织,非经学院批准和统一组织的补考,一律无效。学生在最后一个学期的不及格课程,不单独组织补考,学生可参加学院专门为毕业班组织的毕业前重修考试的时间申请参加补考,但总数不得超过四门,补考不及格课程需重修。

第十条 补考一般安排在开学前一周的双休日进行。补考成绩用百分制计算,60分以上(含60分)以“及格”记载,59分以下(含59分)以“不及格”记载。

第十一条 经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但必须办理有关重修及缴费等手续;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可由学校安排多次重修或自己选择重修时间。

第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至少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前一天事先申请缓考,经批准并办理有关缓考手续后方才有效;缓考学生要参加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考试,该门课程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申请缓考的学生视为放弃该门课程一次补考的权利,考试不及格课程必须重修;未经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处理。

第十三条 凡是申请免修(免考)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后三周内向学院教学主管部门提交该门课程的有效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并填写免修(免考)申请表(实践环节不能免修),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可予免修(免考)。该门成绩按提交的有效成绩单登记成绩。申请免修(免考)的条件:

1.学生参加国家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的课程与现修专业课程相同的(指相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或比之高学分);

2.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原已修读的专业课程名称与现修课程科目名称相同且学分(学时数)相同或多于现修课程的;

3.学生申请免修(免考)课程累计不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三分之一的课程。

第十四条 学历教育的学生,一般不得申请免考勤。凡有特殊理由要求通过自学取得某门课程成绩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在家自学,但须通过该课程期末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缓考、补考、旷考、作弊等,在成绩表上均应注明。学生若对成绩有疑问,可在公布成绩后一个月内,到学院申请核对成绩,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作弊,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算,不准补考,该门课程必须缴费重修。同时,将根据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三、考勤与纪律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期间,上课、考试、毕业设计、实习、实验,学院规定的自习及其它集体活动都必须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一学期旷课时数累计超过20节(含20节)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5节(含25节)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30节(含30节)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50节(含50节)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迟到或早退三次作旷课一节计算;没有正当理由的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课的作旷课论处。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正常考试:

1.无故旷课累计总学时:业余学习的在25%以上者或脱产学习的在15%以上者;

2.一学期内缺作业、缺实验报告或请假超过本课程三分之一时数者。

以上二种情况均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试。但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证明,经学院审查同意进行补课、补作业或实验报告后,允许在补考时间参加一次考试,考试不及格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但在整个学习期限中,不得出现此类情况三次(含三次)以上,违者应劝其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若有违反党纪、国法、学校纪律、规章制度、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认识错误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一条 纪律处分分为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材料均归入学生本人学习档案,不得销毁。

第二十二条 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为一年。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结束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应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四、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三条 符合如下条件者,可申请转专业:

1.因病或其他生理原因,经市级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2.因工作岗位变动,能提供有效证明证明原报专业不对口的;

3.学生本人确有专长,经有关方面考核,证明转专业后更能发挥特长的;

4.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1.文科与理(工)科相互转换者;

2.其他专业转英语、外贸或艺术类;或艺术类转其他专业者;

3.入学未满二个月或学完第三学期(含第三学期)以上者;

4.在原专业学习受到纪律处分者;

5.在校学习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6.对转出、转入专业组织教学有困难或转出、转入专业人数过多的(转专业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人数5%)。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办理如下手续:

1.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审批表(或协议书),并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如单位证明等);

2.报送学院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学院书面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本人;

3.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学期末放假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开学后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满该专业的学分,毕业时按新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所要求的学分核准毕业资格。在原专业所修的课程与转人专业课程相同名称、相同学分的,可承认其成绩;若不同,则不列人成绩只存放归档。

  第二十七条 凡申请转人学院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l. 经全国入学统考,成绩达到本院录取标准(以《统一招生录取登记表》为准)或原录取学校与本校属同一层次的院校;

2.学院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3.具有原校转学有效证明及已修课程的成绩单(其成绩可按第二十六条精神处理)。

第二十八条申请转入学院的学生,应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经学院领导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学校、广东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九条凡申请转学到外校学习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具备充分的理由,并取得本学院正式学籍满三个月者;

2. 因调动工作岗位(离开本学院办学范围的粤东片)能提供有效证明者;

3. 外转的学校与本学院同一层次或比之高层次的;

4. 持有外转学校同意接受的有效证明或申请表者。

第三十条申请转学到外校学习者,应在学期末放假前提出申请,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到学院办妥转学手续。不符合转学条件或超过时间一律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在校学习期间申请出国学习的学生,经学院同意后,可免费提供给学生中文版的在学证明和学习成绩单一套。学生需要英文版的,可自行去办理公证手续,公证后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材料到学院申请加盖公章,并按规定缴纳有关手续费。

 

五、休学、停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

1.因病经医生诊断,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和休养,半年以上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给予休学一年,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发给休学证明,予以保留学籍;学生在本专业弹性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可有两次申请的机会;

2.属应征人伍者,可保留学籍至服满义务兵役期;

3.被本学院录取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即未取得学籍的学生,因各种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继续学习者,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超过一年时间仍未到校学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因工作需要,半年以上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给予停学一年,停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发给停学证明,予以保留学籍;学生在本专业弹性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可有两次申请的机会;

5.因各种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继续学习者,可申请暂时停学,停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6.申请休学、停学学生的学制不得超过该专业弹性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停学期满,申请复学,如无原专业相当年级可以学习,可以申请转专业或推迟一年复学。学生体学、停学期满,应在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到学院办理复学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原医院(县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有特殊原因中途申请退学,经学院批准后,可发给已学过课程的成绩证明。如在校学习一年半以上(脱产班一年以上)经审核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已办理退学手续或按自动退学处理后,一律不予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退学或勒令退学:

l.属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的情况者;

2.根据处罚规定应予退学者;

3.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学习者;

4.自愿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六、奖励

 

第三十七条 政治思想、学业、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扬或奖励,具体见《汕头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关于评选学习优秀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暂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鉴定

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学习情况、道德品质进行考核、鉴定,并对操行进行评定。学生一般每学年作一次个人小结,经师生民主评议,由班主任根据民主评议意见和学生平时的政治时事学习、政治思想、专业学习、劳动等的表现,写出评语,经学院领导审核后放入学生档案,对个别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学生毕业时,还应对其在校期间,在德智体各方面的表现作出全面毕业鉴定。

 

七、毕业、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学完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政治思想品德符合要求,给予毕业。

第四十条 凡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院复核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通过后,颁发国家统一规定的经电子注册备案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在弹性学制内修业期满的学生,虽然学完了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但经考核后(含补考后),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可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余力多修本院辅修课程或单科课程并经考核及格者,可发给辅修课程成绩证明书或单科课程成绩证明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朱,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可补发有关毕业证明,不补发毕业证书。

 

八、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学籍管理办法中未尽事项,按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学籍管理办法,其解释权属汕头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第四十六条 本学籍管理办法适用于成人业余(含夜大学、函授)、脱产的学历教育学生。其他就读本学院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的管理,可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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